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30 15:38:5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究机构:
    现将《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暂行)》(冀融办发〔2019〕57号)同时废止。
    
    
    
          中共河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纲要》,强化对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计划管理,推进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军民融合发展规律,加强理论研究,强化对策研究,鼓励创新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引导课题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推进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服务,为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服务,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服务。
  第三条 中共河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军民融合办)是中共河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领导下课题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
  第四条 课题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汇集军地优势科研资源,紧紧围绕国家特别是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需求,以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课题组织及申报
  第五条 课题类型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由省委军民融合办发布《课题指南》,通过军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究机构以及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组织,由申请人自愿申报,经省委军民融合办审核立项。
  第六条 课题申请人按照《课题指南》要求填写《课题申请书》,经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委军民融合办审定。
  第七条 课题的立项每年一次,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时间保证;
  3.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4.已获得国家、省科研资金立项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以相同内容重复申报;
  5.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提倡吸收军地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省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军地、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支持;
  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7.承担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九条 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由省委军民融合办从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军地相关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得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课题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课题评审结束后,省委军民融合办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条 课题评审分三步进行,省委军民融合办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课题的评审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特别是河北省发展实际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对策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课题,由省委军民融合办向课题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并签订《立项协议书》,研究时间从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
  1.课题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课题申请书即为双方的合同,是进行课题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课题申请人即课题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课题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省委军民融合办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跟踪管理,对课题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时限1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委军民融合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3.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省委军民融合办统一部署。届时课题负责人应如实汇报课题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委军民融合办视情况做撤销课题处理:
  1.有严重政治问题;
  2.中期检查情况表明,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课题,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擅自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4.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5.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6.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凡因上述原因被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课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研究成果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需要公开发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做保密审查,作脱密处理后发表;
  2.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规范议题设置,控制人员范围,相关活动内容和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或公开报道,需要公开发布和报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做保密审查,作脱密处理后发布或报道;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去向要按规定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课题结题、成果鉴定与转化
  第十九条 省委军民融合办每年定期组织1次课题结题评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省委军民融合办可即时调整。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可随时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根据省委军民融合办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汇总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和论文。课题结题基本要求是:
  1.至少完成研究报告1篇,且篇幅不低于1万字,课题负责人为研究报告和论文第一作者;
  2.最终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研究报告或论文经设区市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或师级及以上驻冀部队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②主要观点与对策被设区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军级及以上党政军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③被《人民日报》《新华社内参》《光明日报》《求是》《解放军报》《河北日报》刊发;④至少1篇论文被中文核心期刊或至少2篇论文被省级以上刊物收录并刊发。
  第二十二条 课题最终成果在送党委、政府领导和党政军部门决策参考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XX年度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向社会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必注明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提供下列材料:
  1.《课题结题审批书》;
  2.《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3.《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课题研究成果(含电子版);
  5.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6.《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第二十四条 课题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提交省委军民融合办的文本材料一式两份需按统一格式装订: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左侧装订,顺序为①封面(白色加厚,注明“XX年度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组成员、课题编号、成果形式和填报时间);②目录;③内文,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1-6顺序编印。论文要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页、论文全文复印附后。不按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最终成果由专家评审组进行鉴定,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省委军民融合办要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由省委军民融合办发给《结题证书》并注明鉴定等级,作为下次申请课题的重要参考。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课题组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由省委军民融合办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一律撤销课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课题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省委军民融合办对具有较大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集中编印,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实行部分资助的办法,分为资助课题和自筹资金课题,由课题申请人自行申报。
  1.资助课题经费来源:从省财政厅下拔省委军民融合办研究课题经费列支,由省委军民融合办根据课题经费情况、课题立项情况和课题完成情况,提出课题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经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由省委军民融合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2.自筹资金课题经费来源:由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拨付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课题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省委军民融合办的财务审查。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而被撤销课题的,省委军民融合办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一条 重点资助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委军民融合办批准。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决算表,并归档备查。结题后所余经费,可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融办发〔2019〕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