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资格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1)保密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保密资格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如申请单位暂不能提供保密资格证书,可提供保密资格批准文件或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也视为有效。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1)质量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对于初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分系统及以上专业(含)的应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申请分系统以下的可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或者按国家标准认证的质量体系证书;
(4)对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许可延续时应当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原材料研制生产单位除外)。
(5)单位提供的质量体系证书应该覆盖或适应所申请的专业(产品)。
3. 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
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4. 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
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可就近到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查阅。
5. 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
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6. 许可有数量限制吗?
答:对于武器装备总体或涉及核心机密的第一类许可专业(产品),国家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要求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实行许可数量限制。
7. 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8. 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
(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2)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第一类许可、第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应当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
9. 许可申请受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许可申请的受理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接收申请的部门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相应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