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0 15:3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军民结合产业科技创新,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结合产业是指利用国防科技优势,发展与军工技术同源、工艺相近的军民两用产品而形成的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民用汽车、电子信息、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以及民营企业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节能环保、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领域的高技术产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项目。

(二)军民结合园区(基地)项目。与国家军工集团、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的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

(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产学研用基地、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军民结合项目。

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只能选择一项支持内容申请资金,不得重复申报。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的,按项目实际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采取贴息方式的,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不超过二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股权投资参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财政后补助的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加大对军民结合项目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先期投入,待项目完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评审,对技术水平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军民结合特征显著的项目,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意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级支出主要用于省直单位和军工集团、军队驻冀单位申报的项目,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县负责管理的项目。

第十条 省级支出资金管理。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省级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国防科工局综合考虑各市县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产学研用示范基地以及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建设、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对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省国防科工局备案。对拟扶持项目,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近年来经营业绩良好,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符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原则,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有利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相互转化,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军工经济和地方经济融合发展;

(五)项目在申报之日前已完成;

(六)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和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已获得或预期获得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述、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竣工总结;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属于军民结合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需提供园区(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项目法人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数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第十四条 申请无偿补助方式的,除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除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军工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国防科工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置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八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印发的《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企〔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