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研发总部奖励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资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5 17:00:19
石科〔2022〕9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石办字〔2021〕10 号)、《〈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实施细则》(石政办函〔2021〕42 号)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发总部奖励资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实施细则》(附件1)中《石家庄市国家级科技重大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石家庄市研发总部奖励实施细则》《石家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实施细则》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6月10日,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研发总部奖励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奖励申报材料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
(4)国拨经费到账证明材料;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研发总部奖励申报材料
(1)研发总部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上年度研发费审计报告;
(3)营业执照;
(4)证明符合细则中设立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3.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
联系方式:
发展计划科 0311-85057592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
1、补助范围和标准:
(1)本年度贷款补助的范围:申请企业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产生的贷款利息;
(2)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企业成立之后的首次银行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文件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与“专精特新”贷款补助不能同时申报。
2、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
(1)石家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申请表及贷款利息明细表(附件4),提交盖章扫描件及Excel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
(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4)知识产权证书;
(5)企业征信报告;
(6)企业银行贷款合同;
(7)贷款付息证明(利息票据中的利息与还款本金要分开);
(8)贷款用途说明;
(9)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10)其他佐证材料。
3.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将初审通过的贷款补助申报资料、推荐汇总表(附件6)一式一份及报送石家庄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红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东行200米路北)科技金融部108室。
汇总表电子版及企业申报资料电子版(申请表及贷款利息明细表除盖章扫描件还需Excel电子版)发送邮箱sclxxc@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 科技金融部  0311-83854284

附件: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