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0 15:32:0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冀正〔2011〕145号),鼓励地方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培育支持认定一批军民融合型特征明显的企业,壮大军民融合发展市场主体,助推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认定范围。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军队保障维修企业、院所,民口配套企业,民爆企业,省属科研单位、高校。

第三条 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特征之一:

(一)直接承接军方采购合同,为军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整机产品或技术服务的单位。

(二)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军队保障维修企业、院所,民口配套等单位生产的军品提供配套的单位(包括证据表明有合作意向的单位)。

(三)为保障军品生产提供特种设备、专用设备或关键重要设备的单位。

(四)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单位。

(五)民爆企业(不包括流通企业)。

第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全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的认定和指导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国防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的组织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并配合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军区司令部对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军队维修保障企业、院所因其固有属性,军民融合特征明显,不再申请填报有关材料,直接认定为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纳入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名录和国防动员体系;符合上述条件的地方企业均可向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河北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登记表》(登录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www.hbjg.gov.cn从文件资料栏下载)上报所在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七条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军民融合式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将汇总表(加盖公章)联合上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军区司令部对歌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上报的企业(单位)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档备案,实施名录管理,纳入河北省国防动员体系。对已经取得军品生产资质的单位可优先认定。

第九条 纳入河北省国防动员体系的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防建设,深化国防教育,为国防动员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不断发展壮大国防动员后背力量。

第十条 对纳入河北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名录管理的企业(单位),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申报的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其申报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优先给予审批,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第十一条 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申请认定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审定制度。只要符合条件,随时可以申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军区司令部每年年底将根据申请数量情况,集中进行审核、认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河北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的指导和服务,了解企业日常运营服务需求,做好企业运营情况数据统计,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军民融合型企业销售收入进行统计汇总,《河北省军民融合型企业(单位)汇总表》联合上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军民结合推进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据去司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