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0 15:26:00

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145号),培育认定一批军民结合特色鲜明,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发展突出的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推动军民结合产业集聚、集约、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认定范围: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的区中园;依托军工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核心技术优势或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辐射支撑能力,带动优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产业基地。

第三条 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是指依托现有军工产业基础,利用国防科技优势,融合当地民用科研生产优质要素,形成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具有鲜明军民结合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聚集区。重点发展与军工技术同源,工艺相近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电子信息和民爆器材等优势产业。

第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共同负责省级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工信局牵头,会同本市商务、科技、财政、金融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园区组织筛选、初审和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国防科工局等五部门对省级示范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省级示范园区,有利于发挥我省军工企业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优势,有利于军工企业与地方经济的衔接,有利于促进我省军工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科技引领、产业化发展两大主题,形成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化的对接平台,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城乡建设工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

(二)园区内产业军民结合特色明显,主导产业集中度高,军工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成效显著;军民结合特色产品(包括军民两用产品,军工单位利用军品技术开发的民用产品,民用企事业单位生产的军品)产值比重达到30%以上。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园区内龙头骨干企业或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民结合产业科技成果,成果产业化后对我省培育发展军民结合产业具有巨大的引领促进作用;园区内拥有2家(含)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研发机构。

(四)规模效益明显。园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近两年园区内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保持较快增长速度。

(五)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备,专业配套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环境保护、安全清洁生产、资源消耗等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的区中园和产业基地等均可想所在市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填写《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申请表》(可登陆省国防科技工业局门户网站www.hbjg.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并按要求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市工信局对申请省级示范园区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所在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材料(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发至:jmjhtjc@sina.com),报省国防科工局军民结合推进处。省国防科工局组织行业专家及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评审组根据审核、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情况提出省级示范园区认定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由省国防科工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授予“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一条省级示范园区申请认定工作每年3月份集中申报,省国防科工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组织集中审定、公布和授牌。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改进,经再复核仍达不到要求者,撤销称号并摘牌。

第十三条 对已经认定并授牌的省级示范园区,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称号、摘牌并取消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工信局应切实加强对省级示范区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相关数据统计,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两次上报省级示范园区运营情况(报表式样网上下载)。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局对省级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和园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军民两用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项目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园区创建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并争取国家专项自己和政策支持。协调、引导和鼓励各大军工集团和企事业单位将更多的军工项目和军民结合项目落户省级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指导省级示范园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省级示范园区对外开放水平。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示范园区内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园区内企业军民结合产业化重点项目,优先在升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央企入冀资金、技改资金、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省金融办在省级示范园区有序开展军民融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企业上市、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加快升级示范园区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园区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省国防科工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子发布之日起施行。